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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时远:中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原则不容改变(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4/6 11:29:47

       ——评析“第二代民族政策”说之一(上)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是“苏联模式”,用“苏联模式”括套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政策和实践而提出“去政治化”主张,是一个违背事实的伪命题。据此以“第二代民族政策”之说来取代“真正的民族平等”核心原则是理论和实践的误导。

  自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论说流行以来,对中国民族事务的制度、政策有效性以及民族问题态势的估价形成焦点,并随着2008年的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特别是2009年的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相继发生而成为“热点”。所谓“去政治化”,就是“去制度化”,也就是“去民族区域自治化”,当然也就是“去民族政策化”,因为中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得以体现。最近,胡鞍钢、胡联合关于“第二代民族政策”之说,可谓对如何“去政治化”做出了全方位的“政策理念设计”。

  “第二代民族政策”意味着什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是对所谓“第一代民族政策”核心原则的取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是对“第一代民族政策”的废止?曾任苏联部长会议主席的雷日科夫说过,“民族政策直接影响到非常敏感、隶属不同民族的人们之间的复杂关系,需要审慎对待”。实行计划生育国策的成效,可以根据可控的自然增长率来做出人口发展及其结构性的预测,但是对于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等特性的民族问题而言,今天的学术界还没有能力去预测出今后10年、20年或更久远一些的民族问题发展态势。正如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所言,“没有根本性的理论纲领,没有对形势的深刻理论性思考,就不能制定出民族政策”。所谓“第二代民族政策”之说不具有建设性的原因正在于此。

  中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原则是“各民族真正的平等”

  “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提倡者,立意于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倡导,即提出了“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核心原则”。那么现行民族政策的“核心原则”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四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宪法宣示,在不同时期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中国民族政策的阐释中体现为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邓小平)。因此,中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原则就是各民族真正的平等。

  什么是“真正的民族平等”?即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享有无差别的社会平等权利。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强调“真正的民族平等”,正是由于“按资产阶级民主的本性说来,关于一般平等问题,其中包括民族平等问题的抽象的或形式的提法,是资产阶级民主所特有的”(列宁)。这种平等,虽然突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但是却在一般个人平等的名义下抹煞了阶级之间、阶层之间、民族之间事实上存在的不平等。因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的平等观清楚地指出:“我们要求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并要求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列宁)。”作为社会主义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发展目标,就是要实现“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不允许任何一个民族享有特权”是对“绝对平等”原则的同意表达,也是针对资本主义社会存在民族压迫、民族(种族)不平等的事实所做出的社会主义宣示。

  为什么经典作家在宣布“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的同时,还要强调“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就是由于存在着由于社会历史、地理环境、自然条件、文化特征等原因所造成的民族之间及其地区之间显著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使各民族人民在共同享有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各项社会公益权利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 所以,“与资产阶级民主制在形式上宣布民族平等”不同,国家“不仅要帮助以前受压迫的劳动群众达到事实上的平等”,而且要“消除资本主义时代遗留下来不信任和隔阂的一切痕迹”(列宁)。中国的民族政策正是依据这些理论原则制定的,目的就是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中国现行的民族政策并非那些“引人瞩目”的高考加分之类的优惠和照顾政策,“最根本的问题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如果少数民族在经济上不发展,那就不是真正的平等。所以,要使各民族真正平等,就必须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周恩来),这样的思想原则表述,无论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还是改革开放以来,可谓始终如一。这既非“两个凡是”的教条主义,也非时过境迁的老调重弹,而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面对的任重道远的现实任务和正在举国共襄的重大实践之一。

  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真正的民族平等”是族际关系团结互助、和谐共融的前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就是中国巩固和发展的族际关系境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这个原理是公认的。然而不仅一个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而且这个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也取决于自己的生产以及自己内部和外部的交往的发展程度。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于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马克思、恩格斯)。也就是说,一个民族内部的分工程度及其所决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自我发展能力的水平),也就成为各民族平等交往关系、权益比较效应的基本条件,也是实现社会进步的基础条件。

    “去政治化”主张是一个违背事实的伪命题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在推进以东部地区为先导的发展战略中,始终在逐步调整和加大力度实施有利于西部地区尤其是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政策。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区域经济的发展并不完全能够代表一个民族、一个地区“人的发展”,对于农牧民人口比例高于汉族的少数民族来说,传统的经济生产方式仍在沿用,贫困问题依然广泛存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内的民族地区,由于幅员辽阔、自然地理条件、基础设施、经济基础、科技教育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即便是拥有丰厚的矿产等自然资源,依靠自己的能力也不能得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因此,在国家扶持、发达地区支援和自力更生三位一体的奋斗中,立足本地区、本民族的实际,循序渐进地谋求符合当地条件的发展,本身就是加快发展的题中之义。

    因此,2008年以来,在步入“十二五”前后,中央对五个自治区做出了“进一步促进”、“跨越式发展”具有区域特色发展战略的新部署,其原因就是充分认识到这些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差距,其目的就是要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得以实现。从法律的角度讲,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所有加快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不仅践行了宪法关于“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的基本原则,而且集中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规定的“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因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邓小平)。      

    “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提出者认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是国家统一、全国一盘棋、民族交融、多元一体的最大受益者”。这种“最大受益者”的说法,是不是意味着除了民族地区外还存在着“非最大受益者”的地区?汉族聚居地区难道不是改革开放、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最大受益者”?从改革开放东部率先发展,到一定阶段实施经济发展重心的转移——西部大开发战略,这是“两步走”发展战略的必然结果,也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既然立意于“国家统一、全国一盘棋、民族交融、多元一体”,那就是各民族人民都是“最大受益者”。西部大开发产生的惠及全国的效益、利益、贡献是什么?这并非不能用“数字说话”。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受益”,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作为这一制度有机组成部分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就是使中国各民族人民受益。

    事实上,这种“最大受益者”的论说,掩盖着一个所谓“国际经验”的背景,也是“去政治化”基本立意之一。笔者曾在一篇文章中针对苏联解体过程中的一个现象指出:至于行使”退盟权”的实践,确有波罗的海三国的前车之鉴,但是造成“主权宣言”旋风的却是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的主权宣示。长期社会化的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在苏联演变过程中产生的收缩和内聚,成为拆散联盟的主力。在1991317全苏举行的“是否保留苏联”的公民投票中,9个加盟共和国参加投票的1.48亿人中,赞同保留苏联的比例达76.4%,中亚五国赞同保留苏联的比例均高达90%以上,而反对保留苏联的最高投票比例则来自乌克兰(28%)和俄罗斯(26.4%)。这是西方研究苏联民族问题的专家始料未及的结果。笔者这段话的意思是针对西方学者所普遍认为的中亚五国的“穆斯林背景”是苏联解决民族问题“走进死胡同”或造成“解体”的认知,指出收缩和内聚的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应是造成苏联最终解体的。

    然而,当有记者采访“去政治化”提出者如何解释这种现象时,得到的回应却是:“那是因为中亚五国在发展中是从苏联中央政府获得利益最多的加盟共和国,他们的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相当好,收入增长的速度、基础设施等比俄罗斯的一些地区还要好。这引起了部分俄罗斯人的不满情绪。应当说,1990年其实是俄罗斯要从苏联独立出来,俄罗斯联邦议会发表《主权宣言》,当时最流行的口号是‘我们不要再给他们当奶牛’,很多数据证明这些加盟共和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效益和增长速度远高于俄罗斯地区。同时,在各加盟共和国的俄罗斯人中,除去部分官员外,其他普通俄罗斯人在某种程度上比如大学录取方面也属于二等公民。所以,我们要看到大民族主义在不同层面都会对民族团结造成破坏。”

    这就是说,由于中亚五国在苏联“获得利益最多”而不赞同苏联解体,而部分俄罗斯人因为给非俄罗斯民族充当了“奶牛”而主张苏联解体。既然“去政治化”的基本指向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苏联模式”,那么也就意味着这种模式造成了同样的后果——从中央政府获得利益最多的民族自治地方不愿意独立,而认为充当了“奶牛”或沦为“二等公民”的“部分汉族”要求取消民族政策来实现平等。这就是把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视为“不折不扣”的“苏联模式”必然得出的结论。既然“很多数据证明这些加盟共和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效益和增长速度远高于俄罗斯地区”,那么就应该用“数字说话”。这也是“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者最擅长的方法。

    在苏联解体前后,中亚五国的民族问题形势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苏联建立以后,根据列宁加快非俄罗斯民族落后地区经济建设的指示,联盟中央对中亚五国、北方小民族等地区实施了一系列持续性的加快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各项优惠措施,大幅度地提升了这些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其中以资源开发、有色金属、机电产业等原材料产业、棉花种植等尤为显著,教育事业也取得了长足发展。虽然在苏联经济 “专业化”的布局中,中亚五国并没有因发展而改变经济结构单一和对加工业的依赖,但是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棉花等产品都是对苏维埃联盟的贡献,包括对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的贡献。在卫国战争中,中亚五国不仅成为苏联一些重工业、科研机构的承接地,而且数百万人奔赴前线、为国捐躯者超过百万人之多。不过,尽管中亚五国在联盟中央大力支持下取得了经济社会的显著发展,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实力也位居全苏各共和国第三,但是在全苏的比较中这些地区仍属于落后地区,而没有达到当时苏联工业化的平均标准。

    根据苏联资深民族问题专家季什科夫的研究数据,居住在中亚五国的960万俄罗斯族与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的俄罗斯族相比,不仅“受教育程度更高”,而且城市化水平也远远超过了居住地的非俄罗斯民族,即在土库曼斯坦达97%、在乌兹别克斯坦达94.8%、在塔吉克斯坦达93.8%、在哈萨克斯坦达77.5%、在吉尔吉斯斯坦达69.9%,相应地本地区所谓“命名民族”的城市化率则最高为38.5%、最低为20.5%。即便是居住在乡村从事农牧业的俄罗斯族,“他们主要是机器操作人员以及农业和畜牧业专家,各个有名分民族的人们则以耕作务农为主。在城市,俄罗斯族大多数在商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在白领阶层中,多为管理人员、文化工作者以及各种专业的知识分子”。在族别性群体获得较高职务(专家、高级经理、高级技师)的分享指数评价中,以100为族别有收入的就业人口作为优势代表性,俄罗斯族在1979~1989年间仅在哈萨克斯坦为98/99,在其他四国则为吉尔吉斯斯坦107/106、塔吉克斯坦125/122、土库曼斯坦128/129、乌兹别克斯坦128/121,均具有族别代表性的优势。这些数据当然不能得出“二等公民”的结论。

同时,在文化方面,中亚五国的“俄罗斯族一般都很有可能满足他们较宽广的文化要求。各个级别的教育是用俄语进行的,而且。各种传媒和文化活动(电影院、图书馆等等)以俄语主导。俄语是办公室工作和各个社会服务部门的用语”。以致“俄罗斯族能流利地操一口有名分民族语言的人,比例少得没有多大意义”。问题在于当地的权力结构中,“尤其在法院、军界以及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当中,俄罗斯族的代表性均不充分”,而这一点正是苏联主权国家联盟设计的结果。这也是不能把苏联与中国进行同类比较的原因,因为在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设计及其实践中,并不存在非自治民族在权力结构中代表性不充分的现象。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是“苏联模式”,用“苏联模式”括套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政策和实践而提出“去政治化”主张,是一个违背事实的伪命题。据此以“第二代民族政策”之说来取代“真正的民族平等”核心原则是理论和实践的误导。(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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